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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法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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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法:即規範國家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或個人間公的權利關係之法律,屬於公法。 例如憲法、選罷法、行政法、刑法。 2.私法:亦即規範私人相互間私的權利關係之法,律屬於私法。例如民法、商事法。 3.實體法:乃直接規定人之權利義務之實體關係,即規定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與消滅之法律之謂。如民法、刑法、商事法。 4.任意法: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為任意法。如民法、商事法。 5.行政訴訟:人民若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生公法上的爭議,可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即當行政機關對人民為一行政處分,而人民對此行政處分有所不服者得在依法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後, 若仍有不服則可循訴訟之途徑解決紛爭。 6.假扣押:於本案確定前,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或其他妨礙強制執行為,因此於訴訟尚未確定前,先聲請法院准予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之保全措施。 7.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專供「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 8.假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或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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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任意法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公法實體法私法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