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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參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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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發布日期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28 日 第 4 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 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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