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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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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0.11.23修訂,101年9月6號施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 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之上訴及抗告等事件。   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之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 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之上訴或抗告事件。   所謂「三級」,係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設立後,行政法院將有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三級,負責審理行政訴訟事件。   所謂「二審」,係指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由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其第二審原則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並為終審法院; 又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係由高等行政 法院審理,其第二審則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並為終審法院。   ◎ 交通裁決事件: 係指不服裁決所(監理所)作成之裁決,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係指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 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依法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係指交通裁決事件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外之公法上爭議,依法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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