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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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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三) : 刑法~~「正當防衛」V.S.「緊急避難」: 一、刑法§23 : 「正當防衛」 : (一)客觀:現時不法之侵害 1.任何權利遭侵害,基本上皆可反擊。 2.不法侵害,必指「人」之行為。 → 至於,「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遭動物攻擊而加以撲殺,此毀損行為不得依「正當防衛」而合法化,但可依「緊急避難」處理。 ★例外 : 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3.合法侵害不許反擊→緊急避難行為屬合法侵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4.「誤想防衛」誤想防衛,即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循最高法院意見,成立「過失犯罪」。 5.不法侵害須發生於「當下」,方可防衛,侵害已成過去,不許防衛。 6.持續性的危險,不能視為現時侵害。但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陷於危險處境的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有若有他法得以排除(請求公權力救濟),亦不可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 : 防衛意思 : 1.若行為人基於侵害他人權利,非出於防衛意思而攻擊,客觀上恰有不法侵害,仍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偶然防衛) 2.惹起侵害,再加以反擊,並非防衛意思→此乃「挑唆後之正當防衛」~為「正當防衛」權利之濫用,成立該罪責。 3.防衛過當 : 基本上,防衛者所保護之利益,其價值無須大於反擊後遭到更大侵害的風險。簡言之,正當防衛無須在保全與破壞兩個法益間,做利益衡量。 4.防衛是否過當,應視具體情況判斷。→防衛過當,通常指手段上顯然超越必要程度。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刑法§24 : 「緊急避難」: ( 深深制裁 ) (一)客觀要件 : 1.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 (1)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 (2)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不違法」。 (3)無主物遭遇急迫危難,不得實施避難行為 (4)危難若非「急迫」,避難行為即不被許可。 2.避難行為 : (1)避難所保全之利益,必須「高於」犧牲之他人利益。 (2)避難行為不可過當,若過當,得依§24條但書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無期待可能性」觀念明文化。 (3)誤以為發生急迫危難而避難,稱之為「誤想避難」。此乃「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過失犯處罰。 (4)具有特殊身分,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如因爭先避難造成他人傷亡,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要件—避難意思 : 1.主觀為自己或他人救難,方得主張緊急避難。 2.若出於侵害他人權利意思,因緣際會為他人避難,仍屬違法。 3.以侵害為目的,故意招致危難,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分 : (一)「正當防衛」除極小侵害外,對於任何侵害皆得防衛;「緊急避難」則限制於四種權益的急迫危難,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危難。 (二)「正當防衛」乃對於侵害者之回擊,不波及第三者;「緊急避難」則犧牲他人權益以保全自己,往往波及無辜第三者。 (三)「正當防衛」除少數例外,縱有其他方式可以避開侵害,仍可對侵害者回擊;「緊急避難」避難行為則出於不得已,即若有其他方式可避開危厄,不得採取傷及無辜的方式避難。 (四)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之法益即使小於反擊所破壞之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但「緊急避難」必須利益衡量,保全的法益價值應高於犧牲的法益價值,否則避難過當。 (五)「正當防衛」任何人遭現時不法侵害,皆得反擊,負特別義務者受侵害時亦同;至於「緊急避難」,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 [ 資料來源 : 倫倫生活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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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人所唆使誤想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