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主權利」與「從權利」
~精修(三) :「主權利」與「從權利」 : 「權利」以其「相互關係」為「區別標準」,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兩種。 例如以抵押權擔保債權,則「債權」為「主權利」,而「抵押權」為「從權利」是 。惟「主從」乃「相對」之名詞,無「主權利」則「從權利」不能存在; 無從權利則主權利縱非不存在,但主權利之一名詞則無由發生。 如上述之抵押權倘無主債權之存在,則無所附麗,故必以主債權之存在為前提; 但債權 則不如是,附抵押權者有之,不附抵押權者亦有之,附抵押權者,固得稱之為主債權,其不附抵押權,又無其他從權利(如質權、保證等)者,則不得以主債權稱之 也。 應注意者,「主權利」與「從權利」係「兩個權利」,「並非從權利是主權利之一部分」。又「主權利」與「從權利」與「債權」及「物權」之區別,不可混為一談, 主權利為債權,從權利為物權者有之, 如上述之債權與抵押權(物權)是;主權利為債權,從權利亦為債權者有之, 如主債權與對保證人之債權(在保證人方面觀之為從債務)是; 又主權利與從 權利均為物權者亦有之,如需役地所有權與地役權是。 「主權利」與「從權利」區別之實益,即「從權利」對於「主權利」有「從屬性」。所謂從屬,即1.「發生上之從屬」、2.「移轉上之從屬」及3.「消滅上之從屬」,亦即從權利隨主權利之發生而發生,移轉而移轉,消滅而消滅是。(鄭玉波) [ 資料來源 中華百科全書 ]
關鍵字:
主權利、
從權利、
並非從權利是主權利之一部分、
主權利」與「從權利、
債權、
兩個權利、
從屬性、
消滅上之從屬、
物權者、
發生上之從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