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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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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A)172-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 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B)192-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 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 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 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 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 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 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 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 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 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C)173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D)214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 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 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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