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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考試院職權&保訓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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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之職權來自 憲法第 8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憲法第 83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 保訓會主要參與有關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政策、法規之審議事項。而非懲戒。 保訓會之法定職掌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執行。 二、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與其他公法上財產等有關權益保障之研議及建議;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及決定;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等。 三、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人事人員等訓練及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推動;培訓機關(構)之資源共享、整合之協調;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等。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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