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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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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損害另外的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在<刑法>中為「阻卻違法事由」,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之「構成要件」:  (一) 須有「危難存在」;  (二)「危難」需屬「緊急」;  (三)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四) 須出於「不得已」;  (五)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六) 須行為「不可過當」。 除<刑法>外,根據<民法>第150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亦可知,「緊急避難」可以作為「犯罪」的「免責事由」,但必須於「合理範圍內」為之。其與正當防衛、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 *緊急避難有兩種情況:  (一) 「防禦性的緊急避難」:是將發生急迫危險之「物」加以「毀損」,以「避免危險」,例如狂犬追逐,將該犬擊斃。  (二) 「攻擊性的緊急避難」:是因避免急迫危險而「損及」與危險的發生「無關」之「他人權利」。例如為逃避水災而破門進入他人住居、司馬光兒時打破水缸救人的故事。 ※由於「緊急避難」並非「不法侵害」,對於「避難行為」不得實施「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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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緊急避難免責事由攻擊性的緊急避難防禦性的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