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要式&不要式契約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契約的類型:「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成立,原則上只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無須以特定方式為之,即為「不要式契約」。「訂婚」、「借貸」、「承攬」、「和解」、「保證」、「旅遊」等,均為「不要式契約」。 契約,應依一定方式締結者,為「要式契約」。「終身定期金契約」、「人事保證契約」、「兩願離婚契約」等,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40條、第756條之1第2項、第1050條),即為「要式契約」。 應注意者,民法第760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係指「物權行為」之「書面」;而「債權行為」之「書面」,因而「買賣不動產」或「約定設定抵押權之債權契約」,均為「不要式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 契約,得由當事人請求「公證」。實務上最常見者,是「租賃契約」之「公證」。租約,不以公證為其生效要件;但租約經公證者,出租人得請求載明承租人不依約定時期支付租金或租約終止而不返還租賃標的物時,得逕行強制執行,而無須先進行訴訟(公證法第13條第1項),此為「租約公證」之最大實益。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要式契約不要式契約契約意思表示合致租約公證買賣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