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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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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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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動產 係以「交付」(即移轉占有)為其特徵 換言之 「交付」乃動產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 其方法有四: 1.現實交付(民法761條前段): 動產物權之讓與 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這是最簡單的 例如:我向你買車一定要車交到你的手上 這車才是你的 至於有沒有過戶不是重點 過戶只是監理機關方便管理之行政程序耳。 2.簡易交付(民法761條第1項但書): 但受讓人佔有動產者 於讓與合意時 即生效力 例如:某甲想把車賣給乙而車子剛好在乙手上(三天前乙向甲借)只要兩人講好即可 反正車已在乙手上不用再轉來轉去啦! 3.占有改定(761條第2項):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佔有動產者 讓與人與受讓人間 得訂立契約 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佔有 以代交付。 例如:甲把車賣給乙但想去遠地旅行再用三天 此時甲乙訂約言明三天後再交車與乙 但車子實際上已屬乙所有也。 4.指示交付(761條第3項):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 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 讓與於受讓人 以代交付。 例如:甲想把車賣乙實則該車在三天前借丙使用 此時甲可令丙直接將車交付與乙 而不用由丙先還甲 再由甲交付於乙。 2.3.4.亦有學者稱之為觀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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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交付
、
動產交付
、
動產物權
、
受讓人
、
指示交付
、
物權
、
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 讓與於受讓人
、
簡易交付
、
讓與人與受讓人間 得訂立契約
、
讓與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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