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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得提出臨時動議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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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事項均<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選任董事。 2.解任董事。 3.選任監察人。 4.解任監察人。 5.變更章程。 6.公司解散。 7.公司合併。 8.公司分割。 9.締結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 10.變更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 11.終止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 12.締結委託經營之契約。 13.變更委託經營之契約。 14.終止委託經營之契約。 15.締結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16.變更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17.終止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18.讓與全部之營業。 19.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 20.讓與全部之財產。 21.讓與主要部分之財產。 22.受讓他人全部營業,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23.受讓他人全部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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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變更章程選任董事公司合併公司法臨時動議不得提出臨時動議公司分割共同經營委託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