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不得提出臨時動議的事由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事項均<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選任董事。 2.解任董事。 3.選任監察人。 4.解任監察人。 5.變更章程。 6.公司解散。 7.公司合併。 8.公司分割。 9.締結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 10.變更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 11.終止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 12.締結委託經營之契約。 13.變更委託經營之契約。 14.終止委託經營之契約。 15.締結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16.變更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17.終止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18.讓與全部之營業。 19.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 20.讓與全部之財產。 21.讓與主要部分之財產。 22.受讓他人全部營業,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23.受讓他人全部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關鍵字:
變更章程、
選任董事、
公司合併、
公司法、
臨時動議、
不得提出臨時動議、
公司分割、
共同經營、
委託、
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