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當事人能力
最簡單白話的解釋方法就是,當事人能力是指可以在程序中作為一個當事人的資格,程序行為能力是指可以在程序當中從事行為的資格。 用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來做理解,是很類似的概念。 例如未成年的人,他可以作為一個當事人,他可以告人,也可以被人告,但是他沒辦法自己做訴訟行為,必須要由法定代理人來幫他起訴或應訴,所以他有當事人能力但沒有訴訟能力。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22403195 回答者: AJ ( 研究生 4 級 ) 擅長領域:生活法律 | 國家考試 回答時間: 2009-12-03 13:27:26 當事人能力乃指在行政程序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一種資格地位。 見行政程序法第21條(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範圍)。 而行為能力指得以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例如: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 有完全之行為能力即可獨立為有效之法律行為也。 見行政程序法第22條(得為有效行政程序行為之資格) 是故,有當事人能力不一定有行為能力,但有行為能力卻一定有當事人能力。 舉例:一個剛出生的baby要去戶政機關申請出生登記,此時該寶寶即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但因寶寶無行為能力,當然是由爸媽或戶長來代辦嘍!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20302807
關鍵字:
當事人能力、
行為能力、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得為有效行政程序行為之資格、
權利負擔義務、
法律行為、
當事人、
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