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結婚的無效事由&得撤銷事由
無效事由: ①未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結婚登記。 ②輩分不相當。(第 983 條) ③重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得撤銷之事由: ①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之限制。 ②未成年,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③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 ④結婚時系在精神錯亂中者。 ⑤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 ⑥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且未經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 >>我自己整理的,有錯請指正!
關鍵字:
撤銷、
結婚的無效事由、
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