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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訓示規定&效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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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規,依其應遵守之程度,有「 訓示規定」 與「效力規定」。「效力規定」中,又分「 強行規定」 與「任意規定」 。   民訴法規之種類 : 法規 : 一、訓示規定 : 不影響訴訟法上之效力。 二、效力規定 : (一)強行規定 : 1. 確保訴訟制度基礎之規定。 2. 不許法院當事人任意左右之規定。 (二)任意規定 : 1. 當事人無合意始適用之規定。 2. 當事人責問權放氣或喪失即不問之規定。 「 訓示規定」,指即使違反,於訴訟法上之效力,不生影響之規定。謂「 訓示」,乃因其規定之本質,如同係國家(即法律)從機關或機關之首長對其行使職務之職員而為之訓令般。「 訓示規定」之法文用語,如用「宜」字,即可顯示該規定 「效力規定」 ,指於有違反時,影響訴訟行為及程序之效力之規定,「效力規定」 中,又分強行規定與任意規定 。民訴法規之「強行規定」 與「任意規定」之區別,類似民法之「強行規定」 與「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乃有關為確保訴訟制度之基礎之規定,以及不得由法院或當事人之任意之意思左右之規定。違反強行規定之訴訟行為或程序,通常是無效。 任意規定有二: 1.當事人有合意時,應依其合意,惟於無合意時始適用之規定; 2.即使法院或當事人之訴訟行為違反時,如因該訴訟行為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甘受該不利益而未表示異議時,其瑕疵即被治癒,即可不論之規定(即所謂當事人責問權之放棄或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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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任意規定強行規定效力規定訓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