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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別權力關係、交通事件審理的行政爭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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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軍人可以提行政爭訟 A 大法官釋字430號,現行役軍官申請續服現役未獲核定,可提訴願、行政訴訟 2.假釋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無法提行政爭訟 B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釋字第 681 號認為不違憲,但應檢討改進 3.交通案件的爭訟 C 交通違規罰款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若有不服,本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但立法上為求簡速,另定救濟方式並於民事地方法院設交通法庭辦理(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五條)。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裁定得為抗告>>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4.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只要對學生的權益有所受損,皆可提起行政爭訟 D382號釋字,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在校資格事項,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但第684號解釋,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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