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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525的信賴保護原則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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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525  解釋公布日期   90.5.4 解釋爭點  銓敘部就後備軍人轉任公職停止優待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信 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 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 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 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 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 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在說不管國家是有原因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或者是有定行政處分有效日期,都已經傷害人民的損害和損害人民對國家的信賴,既然都傷害了,當然要補償人民所受的損失。 所以不管訂過度條款或者是其他補救措施,就是要減輕人民的損失,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除非國家撤銷或廢止的法規有明顯違反憲法或其他上未法律,或人民以不正當方法或手段使國家立法並宣布增加生育補助等不值得保護情形,國家可以不用補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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