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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人&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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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等可歸類為"非法人團體",與法人之差別在於法人有權利能力,而"非法人之團體"無權利能力,但其設立需有一定名稱、住所、組織、財產及目的。                                         ******* 民法總則編第二章將"人",區分為<自然人>與<法人>二種。 民 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處"人"指<自然人>。如本國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有繼承權之胎兒等皆是。而< 法人>按民法第25條,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另民法第27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參照民法第40條, 可解釋為: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登記,終於清算終結止。 所以,<自然人>及<法人>皆為有權利能力之人。 法人之種類,可細分如下: 一、公法人:係以統治權為目的所組織之<法人>,可分為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以其行政區名稱登記。 二、私法人:依組織型態分為<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二種。 (一)社團法人:分為營利及公益二種。 1、營利社團係依特別法規定成立之法人,如本國(外國)公司、銀行等。 2、公益社團,如農漁會、公商會等。 (二)財團法人,謂以捐助財產組成並供特定目的而備有組織之法人,如私人學校、慈善救濟事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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