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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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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 (A)無期待可能性 (B)緊急避難 (C)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D)得被害人承諾 ~解析 : 一、當一個人被「推定」有「違法性」的時候,就要找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如果有「正當理由」就可以把「把違法性排除、否定掉」,這就是「阻卻違法事由」的「用法」。 二、「阻卻違法事由」就是「有沒有正當理由」,「學理上正當理由」可以分為 : (一)「法律所規定之正當理由」=「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與(二)「社會共同倫理所容許之正當理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兩者皆足以排除,否定違法性之推定。 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為法律所規定之正當理由,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法律所規定的正當理由依序是,:(一)「依法令之行為」、(二)「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三)「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四)「正當防衛之行為」及(五)「緊急避難之行為」。稱之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四、「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為社會共同倫理所容許之正當理由。好比說「打拳擊比賽」,兩位參賽者都有傷害彼此的故意,也有被傷害的結果發生,但是他們卻不算是傷害罪,因為他們是在比賽,亦是社會共同倫理所容許之正當理由。此等為「社會共同倫理所容許之正當理由」,學理上稱為「得被害人承諾」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故選(D)。 [ 資料來源 : 法學大意(4)|國考討論區 - MYSUPER 達人村-達則兼善天下 - Powered by phpwi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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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阻卻違法事由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依法令之行為得被害人承諾推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理由正當防衛之行為緊急避難之行為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