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阻卻違法事由
下列何者為「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 (A)無期待可能性 (B)緊急避難 (C)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D)得被害人承諾 ~解析 : 一、當一個人被「推定」有「違法性」的時候,就要找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如果有「正當理由」就可以把「把違法性排除、否定掉」,這就是「阻卻違法事由」的「用法」。 二、「阻卻違法事由」就是「有沒有正當理由」,「學理上正當理由」可以分為 : (一)「法律所規定之正當理由」=「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與(二)「社會共同倫理所容許之正當理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兩者皆足以排除,否定違法性之推定。 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為法律所規定之正當理由,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法律所規定的正當理由依序是,:(一)「依法令之行為」、(二)「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三)「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四)「正當防衛之行為」及(五)「緊急避難之行為」。稱之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四、「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為社會共同倫理所容許之正當理由。好比說「打拳擊比賽」,兩位參賽者都有傷害彼此的故意,也有被傷害的結果發生,但是他們卻不算是傷害罪,因為他們是在比賽,亦是社會共同倫理所容許之正當理由。此等為「社會共同倫理所容許之正當理由」,學理上稱為「得被害人承諾」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故選(D)。 [ 資料來源 : 法學大意(4)|國考討論區 - MYSUPER 達人村-達則兼善天下 - Powered by phpwind ]
關鍵字:
阻卻違法事由、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
得被害人承諾、
推定、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正當理由、
正當防衛之行為、
緊急避難之行為、
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