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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契約的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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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契約其請求權時效為15 年? (A)不動產租金之請求權 → 請求權時效為「5」年。 ~解析 :「大樓管理費」、「報費」、「不動產租金」、「工資」等「請求權」,均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適用短期時效「5年」。 (B)消費借貸之返還請求權 → 請求權時效為「15」年。 ~解析 : (1) 民法第348條所謂之買賣,其請求權時效除非屬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列『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出賣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依據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55號 判例要旨:「民法第127條第八款所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 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蓋此項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故賦與較短之 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若以商品或產物為標的之債,其債權人既不必為商人、製造人或手工業人,即因此所生之請求權與一般之請求權無異,自應適用一般之長期 時效規定,而不包括於本款所定短期時效之內。」是以,此等出賣人價金給付請求權為促使日常交易從速確定,應適用短期時效2年之規定,而至於買受人之交貨請求權,則與一般之請求權無異,自應適用一般之長期時效規定→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2) 民法第474條所謂之消費借貸→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3) 民法第565條所謂之居間報酬請求權→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4) 契約/類似契約之請求權時效→視契約種類而定。 (5) 民法第172條所謂之無因管理→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6) 民法第179條所謂之不當得利→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7) 資遣費→法律無明文規定資遣費之請求權時效,惟實務見解認資遣費有別於退休金→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C)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 ~解析 : 在近來法學研究分析上通認此雖名為請求權,其實性質應屬 「形成權」,而 「形成權」並不適用 「消滅時效」, 是「除斥期間」。 (D)承攬報酬額之請求權 →請求權時效為「2」年。 ~解析 :按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 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 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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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請求權時效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居間報酬請求權民法消費借貸無因管理請求權15 年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