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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刑法實例: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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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夜間侵入乙住宅,在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行為之際,即為警查獲。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未遂罪 (B)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未遂罪 (C)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既遂罪 (D)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既遂罪與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未遂罪 ~解析 : ⊙刑法第306條 ( 侵入住宅罪 )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8條 ( 本章各罪之追訴要件 )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20條 ( 普通竊盜罪 ) 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依刑法第321 ( 加重竊盜罪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犯竊盜罪而侵入住宅者,加重處分。 ※結論: 一、甲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夜間侵入乙住宅,甲觸犯刑法第306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既遂罪。本罪須告訴乃論。故選(C)。 二、甲在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行為之際,亦即尚處犯罪預備階段,即為警查獲,《刑法》並不處罰「竊盜預備犯」,故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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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侵入住宅罪住宅侵入加重竊盜罪竊盜預備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