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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司法「累積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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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一) :   除非公司章程有另訂其他選舉方式,不然「董事」及「監察人」( 董監 )的選舉方式是採「累積投票制」(而大部份「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採「累積投票制」此方式選舉「董監」的),因此是看「選舉權」,而不是看「股數」。   「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例如:公司是A:5,000股,B:3,000股,C:1,800股;要選出三名董事,所有各別有的選舉權為A:15,000權,B:9,000權,C:5,400權 一、若A想獨佔董事會席次,那他必須把票分散投給三人(假設投給A:5,000權,D:5,000權,E:5,000權),此時B及C只要將票全部投給自己,這樣A,D,E只能有一人當選,A股份多(選票也多),但卻只能得到一席董事 二、若A退而求其次,只要取得二席董事(可以得到董事會過半數的2/3席次),他把票分散給A:7,500權,D:7,500權,這樣就算B與C聯手也只能取得一席董事 ※所以在「累積投票制」下,「股份數」不是「絕對的」。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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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累積投票制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