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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代理&居間&行紀&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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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為: (A)行紀 (B)交互計算 (C)居間 (D)代辦商 ~解析 : 民法第576條 (行紀之意義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 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補充資料 : *「代理商」、「居間商」、「行紀商」、「承攬商」 :「」 一、代理商 : (一)即「民法」 上所稱之「代辦商」 。 (二)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 (三)以「委託人」 名義。 (四)「不負」 盈虧責任。 (五)一切權力及利益,歸「被代理人」 所有。 (六)例如,「廣告公司」 。   二、居間商 : (一)即「經紀人」,俗稱「傓客」。 (二)「沒有」一定「營業時間」,沒有一定「營業場所」辦理業務。 (三)本身「不擁有」商品之「所有權」。 (僅介紹買賣雙方促成交易 )。 (四)例如,「證券經紀人」、「房屋仲介人」。   三、行紀商 : (一)舊稱「牙行」。 (二)「自己名義」、「自設商號」。 (三)經營「動產買賣」。 (四)「有」一定「場所」。 (五)例如,「報關行」。   四、承攬商 ; (一)「自己名義」,「設立商號」。 (二)從事「運送業務」。 (三)例如,「快遞公司」、「代旅客購買車票」。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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