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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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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二) : 一、何謂「自首」,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故所謂「自首」,是以犯人在其犯罪後未被發覺前,向偵查員員自承犯罪,為先決條件。至於「自首」的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還是直接或間接向偵查機關為之,均不在此限制,故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上之裁判」為要件。「自首」是對於未發覺之罪,「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申告犯罪事實,如案已發覺,被告即使主動到場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僅能稱為「投案」,不構成「自首」。既非「自首」,則「投案」不一定會減輕其刑,法官僅能依刑法第57條於科刑時審酌之。 二、所以白話一點來說,如果甲偷了東西,還沒有被失主發現報案,就自己或拜託別人到警察局承認甲的偷竊事實,那麼就叫「自首」;如果失主發現報案,才到警察局承認犯罪事實的,就叫「投案」。 依刑法62條「自首」得減輕其刑,但「投案」只能在法官要判案時依刑法57條斟酌。 ※補充法條 : *刑法第57條 ( 刑罰之酌量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第62條 ( 自首減輕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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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自首刑罰投案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