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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專屬管轄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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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買賣、租賃不屬於專屬管轄 (B)確認婚約不屬於專屬管轄 (C)收養關係事件之專屬管轄 第 583 條   收養無效、終止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 終止收養關係或撤銷終止收養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   (D)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 第 568 條   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 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 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 用第一條第一項中段及第二項之規定。 夫或妻為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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