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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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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辯論主義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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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 辯論主義(Verhandlungsmaxime)一詞,是1801 年德國民訴法學者Nikolaus Thaddäus Gönner(1764-1827)首次使用,用以對照職權主義之概念,指成為裁判之基本的訴訟資料,以專由當事人提出,並且,法院應本於當事人所提出之資料裁判之主義(原則)[6]。其主要在處理的便是證據和事實由誰提出的問題。在辯論主義之下,當事人必須要在審理程序中主動提出事實和證據資料,法院處於一個被動的狀態,必須要當事人有提出之訴訟資料才能加以審酌,而不能主動調查[7]。辯論主義若從權能的角度觀之,法官得用何種事實、證據來判斷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存否,控制在當事人的手中。而若從責任的角度觀之,則事實的主張和證據的提出乃當事人的責任,因未提出或未主張而導致的不利益均應由當事人承擔。而與此相反的則是「職權探知主義」,其主要適用的對象通常與公益或事件的本質有關,此時法院對於證據的提出與調查將擁有較大的控制權限,但是對於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仍然需要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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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事實
、
證據
、
不利益
、
不能主動調查
、
主動提出事實和證據資料
、
公益或事件的本質
、
專由當事人提出
、
擁有較大的控制權限
、
當事人
、
職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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