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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辯論主義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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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 辯論主義(Verhandlungsmaxime)一詞,是1801 年德國民訴法學者Nikolaus Thaddäus Gönner(1764-1827)首次使用,用以對照職權主義之概念,指成為裁判之基本的訴訟資料,以專由當事人提出,並且,法院應本於當事人所提出之資料裁判之主義(原則)[6]。其主要在處理的便是證據和事實由誰提出的問題。在辯論主義之下,當事人必須要在審理程序中主動提出事實和證據資料,法院處於一個被動的狀態,必須要當事人有提出之訴訟資料才能加以審酌,而不能主動調查[7]。辯論主義若從權能的角度觀之,法官得用何種事實、證據來判斷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存否,控制在當事人的手中。而若從責任的角度觀之,則事實的主張和證據的提出乃當事人的責任,因未提出或未主張而導致的不利益均應由當事人承擔。而與此相反的則是「職權探知主義」,其主要適用的對象通常與公益或事件的本質有關,此時法院對於證據的提出與調查將擁有較大的控制權限,但是對於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仍然需要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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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事實證據不利益不能主動調查主動提出事實和證據資料公益或事件的本質專由當事人提出擁有較大的控制權限當事人職權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