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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賄賂罪」與「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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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歷史是一面最真實的「鏡子」, 並不斷的警告我們要隨時提防人性的貪婪作祟,因為中外古今,貪瀆案件的爆發,始終脫離不了「賄賂」與「圖利」這兩類問題。且一旦東窗事發,不論是大官也 好,小職員也罷,他的名譽、地位、財物及一生的努力,都將因為這件醜聞而付諸流水、身敗名裂,甚至身陷囹圄。如韓國前總統全斗煥、菲律賓前總統馬可仕、日 本前首相田中角榮等人, 其下場殊足警惕。為期使會屬機構同仁,對「賄賂罪與圖利罪」的問題,能有更深一層的認識,特參酌相關法條,引據案例淺釋,俾供參考。 貳、何謂「賄賂罪」與「圖利罪」︰ 一、在「賄賂罪」方面︰ (一)「賄賂行為」之「形態」: 《刑法》「瀆職罪章」明訂,收賄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或違背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為了便於瞭解,這裡有幾個名詞特別說明如下: 1、「要求、期約、收受」: (1)「要求」,乃就是向相對人要求為給付賄賂的表示,只要一經提出,不問對方是否答應,罪就已經成立。 (2)「期約」,「要求」以後對方也答應了, 雙方意思合致,意思合致不管是公務員或是行賄人先提出來,只要二人意思一致,犯罪就成立。譬如有個人要申請證照,希望承辦人能早二天下來,就給伍仟元,當時承辦人就答應了,這就達到「期約」的階段,縱使沒有把伍仟元交付,也構成「期約」,犯罪也已經成立。 (3)「收受」,就是受領賄款或不正利益,已經接到了或接受招待。「要求」、「期約」、「收受」這三個不同的程度,如果已經達到「收受」了,就不要論以較輕度之「要求」,或者是「期約」罪了。 2、「賄賂」與「不正利益」: (1)「賄賂」是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有形財物。可以計算包括新臺幣、美鈔、日圓、支票、金、銀、鑽戒、菸酒、食品、人參、補品等,這些都是「賄賂」。 (2)何謂「不正利益」?就是除了「賄賂」以外,凡是一切足以滿足人的需要、滿足人的慾望,有形或無形的利益都已包括在內,範圍相當廣。譬如說,欠人家十萬元,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幫他的忙,使得十萬元的債務可以免除;甚至召妓作樂為其打通關節;或以代其親友謀職,做為幫助的報酬,這些都是「不正利益」,範圍相當的廣泛。公務員「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只要「與職務有關」就會構成「賄賂罪」。假 設說有一個鄉親,帶了一些家鄉的特產訪友,友人雖係公務人員,但並非請託關說,這是人之常情,應屬一般社交禮俗;但是假設現在有一個案子正在偵辦中或是有 人要報關,貨物正在海關辦理過關手續,當事人假藉禮貌性的拜訪,送來一瓶洋酒、一條洋煙,嘴上說禮貌性拜訪,其實他的心意,我們可以瞭解,相信來意無非是 希望這個案子,能夠辦得對他有利,或通關手續能迅速完成,這多少都與職務上有關係,我們還是不能加以接受。 (二)收受賄賂之類型: 公務人員「收賄瀆職」概可分為「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與「違背職務」的行為。 1、「不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罪」: 是指行為是在他的職務權責範圍以內,所應該做到或者可以做的行為。譬如說,一個建築物的起造人,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一切手續都非常齊全,但為了怕被承辦人刁難,影響動工的日期, 就送給承辦人二萬元的酬勞,承辦人收了錢以後,很快把執照發給他,像這種情形,本來承辦人就有權核發執照,起造人的「要求」也是要核發執照,並沒有超過職務上應該做的範圍,這是「不違背職務」的「行為」,屬於「不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罪」。 2、「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罪」: 是指公務員對他職權範圍內的事 情,違背法令的規定加以收賄。譬如說,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被交通警察攔下來,有些司機就在證件裡面夾了一仟元給交通警察,希望不要開罰單,假設交通警察接受 了錢不開罰單,就是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為什麼呢?因為依照他的職務是要開罰單,最後的結果是不開罰單,違背職務上應該做的行為。關於這些案例在實務上非 常多,舉例來說有位校長聘任教師,收受紅包或者是機關首長僱用人員收受好處,或是公立醫院醫師,對於病患家屬,表示沒有病床,受到賄賂以後,就代找病床, 這個都是他們職權範圍,屬於職務上的受賄行為。如管區警員包庇轄區內的私娼或是賭場收受賄賂而不取締,法警收受賄賂任令傳喚執行煙毒犯的人逃走;海關關員 收受賄款,對走私物品未予查緝,這些都是違背職務的受賄。 (三)受賄罪之刑責: 「受賄罪」之「處罰」視其「有無違背職務」,「刑責」亦有「輕重之別」。 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公務員對職務上的行為受賄,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違背職務受賄」,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相當於「殺人罪」的「法定刑」,處罰相當重。若視涉案情節適用《刑法》上之處罰規定,凡事職務上行為的受賄罪,也要科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違背職務的行為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也是相當的重。 二、在圖利罪方面: (一)圖利罪之規定: 1、公務員圖利罪,《刑法》第131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公務員」的「圖利犯罪」有三︰ (1)必須是「公務員」︰《刑法》上所謂「公務員」,乃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包括「民意代表」、「技工」、「工友」等在內。 (2)必須就特定事務有主管責任或監督責任︰所謂「主管事務」,乃指公務員「本身經辦」之公務。「監督事務」,指雖「非本身經辦」事務,但對其他公務員經辦之事務負有「監督權責」之人員。例如,某一機關工程招標,總務部門就是主管事務單位,而會計部門就是監督事務單位。 (3)必須在「執行職務」上「直接圖利」或「間接圖利」。何謂「直接圖利」?譬如出納人員暗地將經辦之公款存入自己或親戚銀行帳戶,賺取利息等情形。而「間接圖利」,譬如,本身負責招標工程,卻暗中將親戚安排在得標的公司領乾薪或乾股等情形。在《刑法》上規定「公務員圖利」的狀況很多,譬如,「收受紅包」,「採購時收取回扣」或「侵占公有財物」等,皆是「廣義」的「圖利行為」,所以圖利行為,涵蓋甚廣,若要一一列舉有所困難,因而《刑法》第131條,僅是一「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惟政府為懲治貪污,澄清吏治,促進廉能政風,另外制定了《貪污治罪條例》,這條例第6條四、五款就是規定「公務員圖利行為」之「處罰」,犯罪構成要件,和《刑法》上第131條之內容相近,惟「刑度加重」,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15年),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為「特別法」,而《刑法》為「普通法」,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現今公務員犯了「圖利罪」,就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懲處,不過,該條例有一規定,就是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圖利所得在新臺幣9000元以下者(包括9000元)適用《刑法》有關規定,9000元以上 則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兩者之刑度有很大差別。 2、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公務員對於「圖利」與「便民」 很容易混淆,其實分辨並不困難。公務員依據法律執行公務,所做的行為是根據法律命令,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這就是便民。如果違背法律的規定,給民眾方便,那就是圖利,只是一線之隔。「圖利罪」和「便民措施」最大區別在於合法性及內心有無犯罪之故意。所以 圖利罪應處罰,便民措施則應予以鼓勵。 參、結論︰ 公 務員是國家與人民的公僕,必須奉公守法,尊重法律與制度,依法行政。切勿被金錢、美色所誘惑而跌入陷阱,誤蹈法網,以保持公務員終身的清譽。大家要知道, 案件本身有潛伏期,一時未曝光的違法案件,會隨時有人有意或無意之間把你給發掘出來,或因案被牽連出來。俗語說︰「若欲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違法的事是 沒有僥倖的。大家要有一個觀念,就是《刑法》對於犯罪的案件,有一定的追訴期間,公務人員退休或離職,並不代表刑法對他沒有追訴權,只要他在任內犯罪,《刑法》可在一定的期限內,隨時追訴到他,這是很值得注意的事。因此,只要「依法行政」,做事光明磊落,勿存私心,絕不會觸犯《刑法》上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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