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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規的廢止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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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明定法規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廢止之? (A)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 法規之「廢止」。] (B)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  [ 法規之「修正」。] (C)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  [ 法規之「修正」。] (D)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 法規之「修正」。] ~解析 : 法規之「修正」V.S. 法規之「廢止」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 (法規之修正 )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 (法規之廢止 )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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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的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