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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結婚撤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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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正確。 ~解析 : 民法第998條 ( 撤銷之不溯及效力 )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 Q.「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是指 ? ANS : 所謂「不溯及既往」一、,就是婚姻並非「自始消滅」,而是「曾存在過」= (結婚過 );從而「結婚撤銷」所產生的「效力」僅從「撤銷時」起算,並不是從一開始就是「婚姻自始無效」之謂。 二、例如: 甲因為被乙詐欺而與乙結婚,並生了一個小孩丙,嗣後甲向法院聲請撤銷婚姻關係而獲准,此時倘若該婚姻無效並溯及既往的話,那麼該小孩丙將背負著私生子(或非婚生子女)的包袱,所以才會特地在民法中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意即,小孩丙仍視為是在婚姻持續中的婚生子女喔 ! (B)「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賠償~錯誤。 ~解析 : 民法第999條 ( 婚姻無效或婚姻撤銷之損害賠償 )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7條  ( 贍養費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注意 ! 此題問的是「損害賠償」而不是「贍養費」喔 ! 二者之內涵是不等於的喔 ! (C)「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夫妻財產取回準用離婚之規定~正確。 ~解析 : 民法第1058條 (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民法第999-1條  ( 子女監護、贍養費、離婚後財產取回準用離婚規定 ) 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1055條、第1055-1條、第1055-2條、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第1055條~~ ( 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及變更 )。 →第1055-1條~~  (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 →第1055-2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 )。 →第1057條~~ ( 贍養費 )。 →第1058條~~ (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 (D)「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請求贍養費準用離婚之規定~正確。 ~解析 : 民法第999-1條  ( 子女監護、贍養費、離婚後財產取回準用離婚規定 ) 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1055條、第1055-1條、第1055-2條、第1057條及第1058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第1055條~~ ( 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及變更 )。 →第1055-1條~~  (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 →第1055-2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 )。 →第1057條~~ ( 贍養費 )。 →第1058條~~ ( 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 *民法第1057條  ( 贍養費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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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溯及既往結婚結婚撤銷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