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間接正犯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何種犯罪類型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 考選部:(C)或(D)均給分。 ] (A)過失犯(B)親手犯(C)純正特別犯(D)未遂犯 ~解析 :「間接正犯」並沒有法條 喔!而所謂的「間接正犯」,簡單來說,就是「利用他人作為犯罪之工具,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有點類似「借刀殺人」的感覺。(但並非完全一樣,只是這樣說比較好理解啦!) (A)過失犯:顧名思義,「行為人」主觀是出於「過失」,而非「故意」。 (B)親手犯:顧名思義,「行為人」一定得要「親手」實行犯罪才能成立。 (C)純正特別犯:( =「純正身分犯」)     老實說,其實是可以成立「間接正犯」的。只要「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均具備「純正特別犯」的「行為人資格」,「利用者」就可成立「間接正犯」; 但若「利用者」不具該「身分資格」,則不得成立。 (D)未遂犯:「被利用者」未成功,「利用者」即成立「未遂」。 [資料來源 : My chat 數位男女 ] ~詳解 : 「間接正犯」是對於犯罪可以掌握全局的「幕後藏鏡人」, 所以是「故意犯」。而(A)「過失犯」當然就不屬之。既然是指「幕後藏鏡人」,(B)「親手犯」也不能選( 「親手犯」=「己手犯」,也就是「行為人必須親自去實行犯罪惟方可」 )喔! 至於, (C)與(D)之所以均給分,是因為二者皆可利用「第三人」當做「犯罪工具」喔!   例如,甲支配乙去殺甲父(甲是「純正特別犯」);而(D) 應是指「教唆未遂」,(例如,甲買兇殺人~ 叫乙去殺丙,而丙事先得到線報因而溜了!)~~但是(D)「未遂犯」選項成為「間接正犯」,其實有點牽強,因為「教唆犯」和「間接正犯」的概念是不同的(「間接正犯」掌握所有的犯罪細節,包括時間、地點、殺人手法;而「教唆犯」則否,它只是讓一個「無犯意」的人「產生犯意」 )。 上述內容所舉的「買兇殺人」例子,是屬於「間接正犯」; 因為「殺手」只是為錢而「聽命行事」而已。但 「教唆未遂」是指例如,乙和丙常發生口角,甲則煽風點火慫恿乙去殺丙,因此二者其實是不同的。 (D)另「未遂犯」之所以也給分。因實務界皆採「利用不成罪的人犯罪」來定義「間接正犯」(例如「利用精神障礙之人」、「利用未滿14歲之人犯罪」)像上述,甲慫恿乙去殺丙,而乙未滿14歲,其未滿14歲之人可免除其刑,甲因此會下去頂那個位置。 但學界對實務界此種定義頗不以為然,認應以犯罪支配論來界定「間接正犯」。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利用他人支配教唆正犯純正特別犯純正身分犯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