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刑之酌科及加減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 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 64 條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 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第 67 條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 68 條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 69 條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 70 條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 71 條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 72 條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 73 條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人三分之二二分之一二十年以下十五年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之酌科及加減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未滿十八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