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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第435號--立委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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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86.08.01.大法官釋字第435號解釋  公(發)布日: 086.08.01   爭  點: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 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 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 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 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 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 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 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 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 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 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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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言論免責權必要時最大程度之界定立法委員蓄意之肢體動作顯然不符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