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釋字第435號--立委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
發文字號: 司法院86.08.01.大法官釋字第435號解釋 公(發)布日: 086.08.01 爭 點: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 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 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 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 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 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 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 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 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 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 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關鍵字:
言論免責權、
必要時、
最大程度之界定、
立法委員、
蓄意之肢體動作、
顯然不符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