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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參考書:伊藤-法學緒論全彩圖說
章節:Ch5.法學各論─行政法
主題: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號、第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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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伊藤-法學緒論全彩圖說
Ch1.法學總論
Ch2.法學各論─憲法
Ch3.法學各論─民法
Ch4.法學各論─刑法
Ch5.法學各論─行政法
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號、第589號)
Ch6.法學各論─訴訟法
Ch7.法學各論─其他法
主題: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號、第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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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是源自於憲法上之那一項原則? (A)法治國原則 (B)社會國原則 (C)民主國原則 (D)共和國原則~解析: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慨要的說,是國家人民基於對國家權力行為的「信賴」,而做出了具體生活關係與社會經濟活動,此時,國家對於人民此一基於「對公權力信賴」而形成或得到的利益應予保護。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考大法官釋字第525、529、589號等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2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4 日 解 釋 文: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 ,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 (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8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 解 釋 文: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予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 ~~~另外,小小補充: 現代民主憲法有三大基本原則 : 1.民主國原則; 2.法治國原則; 3.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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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信賴保護原則
、
憲法
、
法治國原則
、
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
、
對公權力信賴
、
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
、
欠缺信賴要件
、
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
、
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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