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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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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行為,係觸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除有加重處罰之情節外(例如:懲治走私條例第4、5、6條等),一般而言,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罪(7年以下),原則上是不適用本國刑法處罰,但有例外,那就是要視走私之物品為何而定?例如,走私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運輸毒品罪,犯罪地雖在領域外,仍有本國刑法之適用。 2.第 5 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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