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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表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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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解析我是有找到,但看得花花的,就轉過來供您參考。     法律行為: 須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 即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當事人之意思,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之行為 (行為人主觀上想發生某種特定法律效果; 並且客觀上將其表示出來,因而發生其想要的法律效果)。   準法律行為: 即行為人表示一定的意思內容,並基於其表現,不問當事人之意思是否想要發生法律效果, 法律均使其直接發生某一法律效果 (只要客觀上行為人有表示一定的意思; 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想發生某種特定法律效果,法律均使其直接發生某一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之發生非因意思表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 準法律行為依其表示行為之內容,在學理尚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種:  意思通知:  乃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如對法定代理人之催告、對債務人之請求或對要約之拒絕等。  觀念通知:  乃表示人對一定事實之觀念或認識,  如召集社員總會之通知、授予代理權之通知或債權讓與之通知等。  感情表示:  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之行為,如夫妻一方之宥恕。   事實行為: 即當事人毋庸表現內心的意思內容,即可發生效果之行為,稱為「事實行為」。如無主物之「先占」。   結論:買賣契約之承諾為意思表示。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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