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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擴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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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2 號解釋:「憲法第18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這項解釋結果,曾運用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A)歷史解釋 (B)比較法解釋 (C)擴張解釋 (D)擬制 ~解析 : 「擴張解釋」:是指「法律規定」之「文義」,過於「狹隘」,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義」,故「擴大文字所能表達的涵義」,以期 「正確適用法律」。例如,《刑法》之「傷害罪」包括「生理」之「傷害」及「心理」之「傷害」;再如,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大法官釋字第42號解釋:「憲法第18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皆屬「擴張解釋」。故此題選(C)。  ※ 註:「擬制」乃法律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所為之具有法律效力的擬定;將來即便出現反證,亦「不得推翻」該擬定的法律效力。凡法律 條文中具有「視為」字樣之規定者,即為「擬制」。例如,民法第154條第2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故就商店實體商品標定賣價陳列者,皆具「擬制」之法律效力。 [ 資料來源 : www.ihao.org/dz5/viewthread.php?tid=30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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