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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繼承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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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不管有無其他繼承人時 答案也是D唷 繼承的順位為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注意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意是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孫子女 若沒有民法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的話 那所有卑親屬皆可繼承 包括子女和孫子女皆可以繼承  但因為有了1139條的規定 卑親屬的繼承以與被繼承人親等最近的為先  所以甲死亡 甲的子女就有繼承權 而不是甲的孫子女 此時若甲的子女皆拋棄繼承就符合民法1176條第五項 所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就由甲的孫子女來繼承 也就是題目中的答案D 還有一種情況甲的孫子女可以繼承就是所謂的代位繼承  法條1140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所以如果甲的子女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甲的孫子女就可以代位繼承 就如18F的題目 甲跟子乙同時死亡 所以由乙之子丙代位乙繼承甲的遺產 也就是答案D 至於選項B 乙拋棄繼承  若乙有其他兄弟姊妹 乙拋棄由其他兄弟姊妹繼承  乙跟丙皆不得繼承 那B就錯 但這題有說到若甲死亡而無其他繼承人....是不是代表著乙為獨子 無其他兄弟姊妹呢 若乙為獨子 乙拋棄 那丙可以繼承 B選項就對(符合民法1176條的規定) 這也是B選項的爭議之處 ! 個人看法 供參考^^" 有錯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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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繼承順位拋棄繼承權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