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制度性保障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釋字第 554 號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釋字552號 王澤鑑大法官 協同意見書 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旨在肯定一夫一妻之婚姻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自由須受限制,重新定位一夫一妻制度與婚姻自由之規範意義及相互關係,深具意義。 本院歷年解釋建構了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憲法規範,確認婚姻與家庭係一種基本權,應受憲法制度性之保障,得對抗公權力之侵害,並使國家負有保護義務,影響及於法院對憲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具體形成關於婚姻、家庭、子女之法律關係,體現憲法係具有生命力、動態、向前開展之價值體系。 所謂「制度性保障」,究其歷史意義,係用以和「基本權利」相區別,以便突破立法者不受基本權利拘束的藩籬。而在憲法肯認基本權利具規範效力後,「制度性保障」的現代意義則著重於基本權利之客觀面向,要求國家建立特定法制度,以確保賴此制度存在之基本權的實踐。在此理解下,關於婚姻及家庭之制度設計,也只有在為確保傳統親屬身分關係的倫理規範,並促進婚姻自由基本權之最大實現的目的下,始有其正當化之依據,而為憲法所保障。   【制度性保障】 釋字384 人身自由、釋字689 新聞自由、釋字380 學術.講學自由、 釋字563 大學自治、釋字498 地方自治、釋字605 服公職、 釋字396 訴訟救濟、釋字554 婚姻與家庭、釋字461 民意.責任政治 釋字601法官獨立審判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制度性保障婚姻與家庭係一種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