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家賠償法要件
(2) 國家賠償務訟之雙軌制 □ 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2條所提之國賠訴訟-民事訴訟程序 國家賠償法第12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國賠訴訟係劃歸普通法院管轄。惟按國家賠償事件性質上為公法上損害賠償,本屬公法爭議,而應劃歸行政法院審理為宜。然而,國家賠償立法之初,基於如下思考仍將之劃歸普通法院審理 1. 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力而生之國賠責任,係採國家代位責任,即取代公務員個人知賠償主體地位,而直接對被害人負責賠償。 2. 當初行政訴訟制度不必繳納訴訟費用,如國家賠償事件由行政法院審理,將使行政法院不勝負荷。反之,民事訴訟採三級三審,程序審慎,並予當事人能有充分言詞辯論,國家賠償事件歸由普通法院管轄,人民權亦較能獲得保障,且民事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亦有防止濫訴之作用
關鍵字:
公法、
國家賠償法、
普通法院、
民事訴訟、
行政法院、
國家代位、
雙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