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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員迴避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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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迴避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申請迴避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 1、有應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此外,第三十三條第四項亦規定,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三)命令迴避 公務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雖當事人未申請迴避,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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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親等內之姻親四親等內之血親申請迴避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代理人停止行政程序共同權利人前配偶命令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