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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公文速成兵法 典輯

主題: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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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 書函: 甲、 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 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 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格式如附件1)。 (3) 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作成2份,以1份送達受(發)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格式如附件2)。 (4) 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 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 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箋函作法舉例見附錄6)。 (8) 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 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 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 (11) 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12) 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 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16) 定型化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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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文公文與法學緒論公職事務管理報告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箋函或便箋聘書開會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