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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占有:直接、間接、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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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A地設定典權予乙,乙將A地轉典予丙,丙將A地交付受僱人丁在其上植竹收筍,試問:A地之直接占有人為何人? (A)甲(B)乙(C)丙(D)丁 ~解析 : 一、答 : 甲為 A地 之「出典人」( 即「地主」); 乙為 A地 之「間接占有人」( 「典權人」即第一手「用地人」);  丙為 A地 之「直接占有人」( 在此案例中,丙為「轉典權人」即第二手「用地人」); 丁則為「占有輔助人」。 二、「間接占有人」V.S.「占有輔助人」: (一)「間接占有人」: 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本於一定之法律關係,由「他人代為管領」,而對於「直接占有人」,享有「返還請求權」之人。例如,「出質人」、「出租人」、「寄託人」等即屬於「間接占有人」。 (二)「占有輔助人」: 指基於「特定」之「從屬關係」,受他方當事人之指示而對物有「暫時」之「管領力」,為他人而占有之人。例如,「受僱人」、「學徒」即屬「占有輔助人」。 三、補充法條 : 第 940 條 (占有人之意義 - 直接占有人 )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 EX.如此題之「丙」。 第 941 條 (間接占有人)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 EX.如此題之「乙」。 第 942 條 (占有輔助人)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 EX.如此題之「丁」。 [ 資料來源 : tw.myblog.yahoo.com/jw!pZLCvvSLBRpEqDiE22yBXC2iQI8-/article?mid=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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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典權出典人占有占有輔助人轉典間接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