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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附條件與附負擔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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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84年台上字第482號 案由摘要: 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19 期 51-57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06、412 條  ( 18.11.22 )  民法 第 99 條  ( 71.01.04 )  民法 第 99、406、412 條  ( 84.01.16 )  要旨: 查附條件之贈與與附負擔之贈與,並不相同,無論附停止條件或附解除條件之贈與,贈與契約均已成立,僅於條件成就時,使契約發生效力或失其 效力而已;而附負擔之贈與,乃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必受贈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 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之贈與,係附有受贈人應 於七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前完成所負擔之義務始生效力之條件云云,將負擔 與條件混淆不分,已有未合。且如係認為附條件之贈與或附負擔之贈與, 贈與契約應已成立,惟原審竟又認定雙方當事人就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未一致,贈與契約尚未合法成立云云,更屬前後矛盾。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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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所有權移轉登記附條件附負擔附負擔贈與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