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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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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如勞工繼續工作達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之 (B)勞工於預告期間內,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以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1日 (C)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如未為預告,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 (D)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同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 ~解析 : (A)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如勞工繼續工作達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之 ~正確。 (B)勞工於預告期間內,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以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1日 ~前面對;後面錯。→ [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才對喔 ! ] (C)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如未為預告,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 ~正確。 ANS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 3個月以上 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 1年以上 3年未滿者,於 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 3年以上者,於 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 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D)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同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 ~正確。 ANS :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 3年者,於屆滿 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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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勞動基準法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預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