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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聲明異議與另提訴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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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寶  網友留言回覆-43-有關執行異議與訴願管轄機關之行政法選擇題的疑問分類:網友留言回覆2010/04/19 21:30 A 義務人對執行名義是否有應予撤銷有爭議時,應另提訴訟而非聲明異議:此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換言之,當義務人對執行名義是否有應予撤銷有爭議時,為避免爭議物因行政執行後而消滅(如拆除違建物,但後來發現房屋是合法的),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而非聲明異議,故此為正確選項。   B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三項之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因此,這選項錯在『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觀念: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停止,例外停止執行)。   C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不得聲明異議: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一項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因此,這選項錯在『不得聲明異議』。   D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之上級聲明異議: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一項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因此,這選項錯在『向執行機關之上級聲明異議』。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21812&next=20978&l=f&fid=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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