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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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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二條:   一、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托育機構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   員。 二、保母人員:指於托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照顧未滿二歲兒童之人員   。 三、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   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四、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之   人員。 五、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   活照顧及輔導之人員。 六、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   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諮詢輔導服務之人員。 七、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   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   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服務之人員。 八、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補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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