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釋字第 287 號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87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0年12月13日 解釋爭點 財政部釋示函示前及函示後徵稅原則違憲? 解釋文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臺財稅字第七五三○四四七號函說明四:「本函發布前之案件,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確定者,不再變更;尚未確定或已確定而未繳納或未開徵之案件,應依本函規定予以補稅免罰」,符合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87
關鍵字:
釋字第 287 號、
徵稅原則、
行政主管機關、
行政法規、
補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