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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道德:義務、效益、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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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論--學派 l      康德的義務論  最有名的義務論論述係由十八世紀德國哲學家康德(Kant, 1724-1804)所提出 。康德將人類至高的道德法則稱為絕對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是一種良心的道德律,凡是合乎律則的行為本身就是善 。第一個把責任(duty)當成道德核心概念的哲學家,他認為決定一個行動之道德價值的是「道義責任」,強調道德的先決條件是善意志(good will)。所謂善意志係指依照道德要求去選擇行為的意識傾向。   l      洛斯的直覺論  一般稱之為直覺主義(intuitionism)。之所以被稱為直覺主義,是因為他認為某一個或某些道德概念是根本的、直接的,因為這一個或這些概念是不可被定義的,也就是說我們對它或它們的掌握是靠直覺。表面義務所指的並不是看起來是義務,而實際上卻不是,而是指行為實際擁有的某些特性,所以是有關行為的客觀事實,強調的是有關行為的客觀事實,而不是表象 。 義務論的重點 l      義務論者認為行為本身的對或錯是絕對的。 l      強調行為的正當性,亦即行為動機之純正,而不重視行為的結果。 l      其整體概念是任何原則應符合下列條件 l      倫理的規則應有普遍的適用性;例如基督十誡、佛門五戒均含有道德義務精神在內,故均具有普遍適用性。 l      尊重「人」的絕對價值與尊嚴,應將「人」當目的,避免以「人」為手段。 l      人們因瞭解其普遍的正當性而自願接受。   效益論 l      效益論係由英國哲學家邊沁(Bentham, 1748-1832)和米爾(Mill, 1806-1873)所倡導,又稱為功利論或實用主義 。 l      效益論係以行為產生的整體結果決定行為的道德正當性。效益論者主張一個行為的好壞或一個行為的價值係取決於其所帶來的結果,結果愈好,表示該行為的善性愈高,價值也愈大 。 效益論—學派   l      邊沁的功利思想 l      米爾的功利思想 效益論的重點 l      重視行為的結果 l      注重整體利益 l      結算快樂的淨值   德行論 l      德行論學者認為效益論和義務論有許多相同之處,兩者的差異只是在於道德義務是先於或後於善概念的論點不同,將德行視為次要的,必須預設對或善的概念則是它們共同的主張。而德行論則是由對或善的概念導出,其可追溯到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 l      史達克(Stocker, 1998)認為美好生活的指標之一是「行為者的動機和證成其行為的理由之間的和諧」,亦即「可以使行為者產生行為動機的東西,就是該行為者認為有價值者」。  l      至少有些德行的判斷可以單獨地確認其有效性,不必訴諸於有關行為正當性的判斷。 l      一個對的行為最終之所以為對,是因為它以善的性格為其前提。 德行論—學派 l      柏拉圖之德行論(Plato, 1955) l      亞里斯多德對德行的闡述 l      麥肯泰爾的德行論點   義務論和效益論係以「行為的傾向」為主題,強調「行為者應該做」的部分,行為者所問的問題是:「我應該做什麼?」,所以義務論和效益論者都認為倫理學的核心是道德規則和義務。但德行論者則重視道德人格的養成,認為一個人如果具有仁慈的德行,他在日常生活中就會「習慣」地從事仁慈的行為,所以義務和規則並不重要。     義務論(Deontology) 代表學者:康德、洛斯 強調行為的正當性,亦即行為動機之純正,而不重視行為的結果。 義務論又可分為行為異物論及規則義務論: 行為義務論的判斷依據是"良心" 規則義務論的判斷依據是"規則" 所以義務論為主內派,但可能會淪為一位的守規範。   效益論(utilitarianism) 代表學者:邊沁(Bentham)和米爾(Mill) 效益論係以行為產生的整體結果決定行為的道德正當性。結果愈好,表示該行為的善性愈高,價值也愈大 。屬於利己也立他的快樂主義。   德行論(virtue ethics) 代表學者:柏拉圖、亞里斯多德、史達克(Stocker) 亞里斯多德認為「德行是一種習慣養成的氣質傾向」。 德行論者強調「實踐智慧」的養成,知道在怎樣的情況下,如何判斷是非善惡,以追求卓越和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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