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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共同作成之裁罰處分之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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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新店市公所與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共同作成之裁罰處分,應以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A)台北縣政府 (B)台北市政府 (C)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D)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解析 : 一事不二罰原則,新店市公所之上級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上級機關為台北市政府,;就環保事件兩者之直接上級機關應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故本題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管轄權之機關。依訴願法第4條之規定, 認定屬於新店市公所之職權,則甲應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若為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職權則訴願管轄機關為台北市政府。 行政程序法 第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訴願法 第4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第6條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12條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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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事不二罰原則上級機關兩者之直接上級機關共同作成之裁罰處分之訴願管轄機關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北市政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